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婚字第16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婚字第16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03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婚字第1691號原告甲○○
范氏 被告乙○○
由甲○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5年4月25日下午5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5年4月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官何清富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4月3日
書記官張乃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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