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拍字第14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拍字第14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拍字第1458號聲請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非訟代理人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93年8月30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對聲請人所負一切債務之清償責任,設定新台幣(下同)3,0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93年8月30日起至143年8月29日止,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93年8月31日登記在案。
三、嗣相對人於93年9月1日、94年4月4日、94年8月9日、94年12月1日向聲請人借款1,700,000元、300,000元、200,000元、200,000元,其借款期間、利息暨違約金計算方式均載明於借據內,上開借款如未按期給付時,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即全部償還,並應依約支付違約金,詎相對人自95年9月30日、95年10月3日、95年10月8日、95年9月30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本金共計2,144,155元,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聲請人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貸款契約書、客戶貸款資料查詢(以上均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等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及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2年12月29日
民事第二庭
法官施月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1月3日
書記官韓金發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