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附民字第4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二年度附民字第四二一號
原告甲○○
乙○○被告丙○○右被告因民國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二一七五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附民字第4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二年度附民字第四二一號
原告甲○○
乙○○被告丙○○右被告因民國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二一七五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