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26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二六二二號
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甲○○被告乙○○右列具保人因被告乙○○偽造文書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九十二年度執聲沒字第五七0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右具保人因被告犯偽造文書案件(九十二年度執字第七三四0號),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台幣(下同)五萬元,由具保人於九十一年五月三十日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茲以被告乙○○於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二年度執字第七三四0號案件執行時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之規定,應將具保人繳納上開保證金二萬元沒入等語。
二、聲請人前項聲請,有本院刑事保證金收據影本、執行傳票送達證書、具保人送達證書、拘票、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通知及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表等附卷可稽,另被告乙○○於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未在監在羈乙節,復有本院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法務部在監在押資料表在卷可憑。準上,本件聲請意旨尚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二庭
法官許仕楓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周百川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