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易字第21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贓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二一八九號本件被告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規定,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易字第21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贓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二一八九號本件被告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規定,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