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34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給付價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訴字第347號原告沐奇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趙英豪 被告侍寵而嬌寵物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正倫 訴訟代理人 莊典憲 律師
吳瑞堯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6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拾貳萬伍仟元,及自民國107年1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兩造於民國105年5月21日簽訂「侍寵而嬌APP合約書」(下稱系爭契約),由原告為被告開發設計APP程式(下稱系爭程式),約定報酬為新臺幣(下同)700,000元。嗣原告已於106年3月18日按約完成系爭程式,並按系爭契約第3條第3項提出驗收文件後,將系爭程式(含系統原始碼)交予被告驗收完畢,復另按被告之要求增加新功能。而被告於106年3月18日即將系爭程式開始上線供消費者下載使用,並陸續於新聞媒體上廣告展示系爭程式之功能。詎被告迄今僅支付175,000元,尚欠專案驗收款280,000元、尾款245,000元,合計525,000元未付,爰依系爭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並聲明:如主文第一項。
二、被告辯以:原告未按約於105年10月31日前完成開發,且未依約定之驗收流程完成驗收,原告自不得向被告請求付款。又因原告交付驗收文件遲延,被告已於107年4月13日催告原告交付,原告屆期未交付,被告已於107年6月5日以存證信函通知原告解除契約。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本院之判斷:㈠原告主張兩造間訂有系爭契約之事實,為被告所不爭,並有系爭契約書在卷可查,應可認定。
㈡原告主張其已於106年3月18日完成系爭程式,並按系爭契約
第3條第3項提出驗收文件後,將系爭程式(含系統原始碼)交予被告驗收完畢,復另按被告之要求增加新功能。而被告於106年3月18日即將系爭程式開始上線供消費者下載使用,並陸續於新聞媒體上廣告展示系爭程式之功能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LINE對話紀錄、新聞影片截圖畫面等件為證,且被告於本院審理中亦坦承有在測試系爭程式,並曾上新聞介紹系爭系統等情不諱,足認原告上開所述,洵屬有據,應可採信。被告雖以前詞置辯,然查:
⑴依卷附新聞影片截圖畫面畫面所示,被告法定代理人曾坐於
電腦前,向中視新聞記者操作、展示系爭程式,該新聞標題(106年8月27日)為:「手機軟體媒合寵物醫療」等語,另則TVBS新聞標題(106年6月21日)為「平台創新錢潮」、「看診不用等線上預約媒合獸醫師到府」;今週刊新聞(106年8月10)則展示系爭程式之急診選單(快速選取介面選單),畫面下方評論:甚至全世界可能都沒有這樣的服務等語;新聞深呼吸106年10月6日新聞報導展示系爭程式之選單畫面,新聞標題為「無網不利新商機」、「獸醫到府共享平台夯」、「在宅醫療」成新顯學等語,而質之被告法定代理人於本院審理中稱:非利用新聞媒體來測試等語,且衡之被告係以經營寵物醫療媒介平台為獲利之商人,衡情亦不致將其未完成或未得其認可之程式,透過新聞媒體之廣泛報導以達宣傳、招攬業務之廣告效果,尤其係由被告法定代理人親自於新聞記者前操作、展示系爭程式之功能,由此,足徵原告確已將系爭程式開發完成後,依約定程序交予被告驗收,並通過被告之驗收,否則被告就不會上新聞大肆宣傳,乃被告上開所辯已不可採。
⑵原告雖未於系爭契約所定之105年10月31日前完成開發,然
被告並未於上開期日前解除契約;或於上開期限後催告原告履行,並於催告無著後解除契約,是系爭契約依然繼續存在,原告仍依約復有交付系爭程式之義務,而原告嗣既已完成開發,並將系爭程式交付被告,被告亦未予拒絕,甚予以驗收完畢後,利用新聞媒體大力廣告,被告自不得再以此主張解除契約或拒絕給付而請求不履行之損害賠償,換言之,原告仍得請求被告給付全部工作之報酬。
⑶又原告已依約提出驗收文件,並得被告驗收通過,已如前述
,乃被告辯稱原告未依約定之驗收流程提出驗收文件以供其進行驗收等語,自不可採。故被告嗣於本院審理期間以原告未提出驗收文件為由終止系爭契約,自無理由。
⑷據上,被告上開所辯,均無可採。
㈢原告依據系爭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一項,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出之各項證據資料,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附此敘明。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華民國107年6月20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林世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7年6月20日
書記官廖于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