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3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給付價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347號上訴人侍寵而嬌寵物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正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沐奇資訊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6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25,000元,應徵上訴裁判費8,5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7月19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林世民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7月19日
書記官廖于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