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4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訴字第45號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豊彥 訴訟代理人 陳宥任 被告和記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李顯能 被告 謝寶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1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叁佰貳拾萬伍仟柒佰零捌元,及按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本件依兩造簽訂之授信契約書第十八條,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此有借款約定書在卷可稽,則本院自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二、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應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被告和記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和記公司)為資金周轉之需,於民國102年11月18日邀同被告李顯能、謝寶惜為連帶保證人,與原告約定於授信總額度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範圍內為授信往來,並願共同遵守授信契約書各條款之約定。被告和記公司前向榮榛興業有限公司購料,被告和記公司依授信契約書分別於103年12月22日及103年12月31日,委任原告開發信用狀(NO: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之國內遠期信用狀,並於103年12月23日、104年1月12日由原告墊款合計326萬5,689元,嗣後被告和記公司向原告申請延展清償期限,原告遂於104年8月14日同意依原信用狀到期日延展180日,被告和記公司尚有本金325萬5,708元未清償,約定自借款日起本金到期一次償還,利息各依TAIBOR同天期+2.89089%及2.77278%(目前合計年率3.74745%及3.76811%)按月計付,立約人未依約履行債務時,自清償日起,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約定如有授信契約書第七條第(2)項情事,視為全部到期。詎被告和記公司於104年10月16日因存款不足遭票據交換所通報拒絕往來,依授信契約書第七條(2)項規定,其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共計尚欠款325萬5,708元及利息、違約金,依法被告等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爰依消費借貸、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經查,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授信契約書、貸款本息攤還表、約定書、臺灣票據交換所、客戶資料查詢申請單等件影本為證,核屬相符。且本件起訴狀繕本、言詞辯論通知書已合法送達被告,此有送達證書在卷足憑,堪認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1項、第3項規定,應視為自認原告主張之事實。
四、按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民法第478條前段定有明文。次按保證債務之所謂連帶,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此就民法第272條第1項規定連帶債務文義參照觀之甚明(最高法院45年度臺上字第1426號判例要旨參照)。本件被告和記公司向原告借款,屆期未依約清償,自應如數清償,而被告李顯能、謝寶惜既擔任被告和記公司之連帶保證人,依前述說明自應與被告和記公司就前揭債務連帶負擔給付責任。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中華民國105年1月3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楊雅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5年1月30日
書記官陳思璟附表┌─┬─────┬─────┬─────┬──────┬────┬───────────────┐││本金餘額│借款日│到期日│利息計算期間│利率││││││││├───────┬───────┤│││││││逾期6個月以內│逾期6個月以上││││││││,按前開利率│內,按前開利率││││││││10%│20%│├─┼─────┼─────┼─────┼──────┼────┼───────┼───────┤│1│1,149,217│103/12/23│104/12/14│自104年9月24│3.74745%│自104年10月24│自105年4月24日││││││日起至清償日││日起至105年4月│起至清償日止││││││止││23日止││├─┼─────┼─────┼─────┼──────┼────┼───────┼───────┤│2│1,094,777│104/01/12│104/12/30│自104年9月13│3.76811%│自104年10月13│自105年4月13日││││││日起至清償日││日起至105年4月│起至清償日止││││││止││12日止││├─┼─────┼─────┼─────┼──────┼────┼───────┼───────┤│3│492,522│103/12/23│104/12/14│自104年9月24│3.74745%│自104年10月24│自105年4月24日││││││日起至清償日││日起至105年4月│起至清償日止││││││止││23日止││├─┼─────┼─────┼─────┼──────┼────┼───────┼───────┤│4│469,192│104/12/30│104/12/30│自104年9月13│3.76811%│自104年10月13│自1054月13日起││││││日起至清償日││日起至105年4月│至清償日止││││││止││12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