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抗字第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抗字第72號抗告人 鄧啟全 相對人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東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4年12月24日本院司法事務官所為104年度司拍字第426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相對人聲請意旨略以:抗告人為擔保其對相對人所負借款等債務之清償,於民國100年1月27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1,80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130年1月25日、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並經登記。抗告人於100年1月31日向相對人借款各1,100萬元、400萬元,借款期間均25年,約定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如有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詎抗告人僅繳納至104年8月20日止,其後未按期履行,已視為全部到期,尚積欠本金1,341萬4,756元、利息及違約金迄未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經原審認定其聲請有據,准予拍賣。
二、本件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與相對人積極協商洽談中,且相對人已初步同意抗告人所提之還款條件等語。
三、按聲請拍賣抵押物,屬非訟事件,祇須其抵押權已經登記,且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法院即應為准許拍賣之裁定。又聲請拍賣抵押物係屬非訟事件,於最高限額抵押,法院祇須就抵押權人提出之文件為形式上審查,如認其抵押權已依法登記,並有抵押權登記擔保範圍之債權存在,且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即應為准許拍賣抵押物之裁定;至於法院所為准許與否之裁定,無確定實體法上法律關係存否之效力,債務人或抵押人對抵押債權及抵押權之存否如有爭執,應另循訴訟途徑以謀解決(最高法院著有94年度臺抗字第270號、第631號裁定意旨可參)。經查:
㈠、抗告人於100年1月17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擔保債權總金額1,80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予相對人等情,有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登記謄本、建物登記謄本等件為憑(見原審卷第5頁至第6頁、第15頁至第18頁,是抗告人以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系爭抵押權,擔保債權總金額為1,800萬元之債務。又抗告人對相對人有尚積欠本金1,341萬4,756元、利息及違約金迄未清償一節,有房貸借據暨授信合約書、利率調整增補約定書、變更借款期限增補約定書、客戶往來交易明細表在卷可參(見原審卷第7頁至第14頁)。是以系爭抵押權設定時,相對人對抗告人有系爭債權存在,且已屆清償期限而未獲受償。揆諸前揭說明及見解,相對人聲請准予拍賣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即屬有據。
㈡、抗告人雖稱:抗告人與相對人積極協商洽談中,且相對人已初步同意抗告人所提之還款條件云云。核抗告人所提者,係屬實體權利義務關係之爭執,非本件非訟程序所得審究,當事人間如有爭執,應另行提起異議之訴以資解決。從而,抗告意旨以此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非訟事件法第46條、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9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月30日
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黃柄縉
法官郭銘禮法官宣玉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不得再抗告。如提起再抗告,應於收受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非訟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並繳納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1月30日
書記官巫玉媛附表:
┌─────────────────────────────────────────────┐│105年度抗字第72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1│臺北市○○○區○○○段│二小段│363│建│3498│183/10000│└─┴───┴────┴───┴───┴──────┴─┴─────┴───────────┘┌─┬────┬───────┬───┬─────────────────────┬────┐│編│││建築式│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基地坐落│樣主要├───────────┬─────────┤│││建號│--------------│建築材│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要建築│││││建物門牌│料及房│││││號│││屋層數│合計│材料及用途│範圍│├─┼────┼───────┼───┼───────────┼─────────┼────┤│1│605│政大段二小段│12層樓│層次面積:140.5│陽台:18.38│全部││││363地號│鋼筋混││雨遮:2.54│││││-------------│凝土造│││││││臺北市文山區指││││││││南路三段68號11││││││││樓│││││├─┴────┴───────┴───┴───────────┴─────────┴────┤│含共有部分:631建號(權利範圍1843/100000)、632建號(權利範圍1707/100000)││含車位編號地下三層037號(權利範圍781/100000)、車位編號地下三層038號(權利範圍781/1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