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簡上字第1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簡上字第1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簡上字第167號上訴人 張家弘 訴訟代理人 張渲榆 被上訴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訴訟代理人 吳政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13年9月24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潘快
法官曾士哲法官陳茂亭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9月24日
書記官房柏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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