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894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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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89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894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萬祥 代理人 葉庭歡 上列聲請人與 蔡坤瑋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蔡坤瑋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請提出已給付第三人 郭仁座 或其繼承人保險理賠金新臺幣2,001,445元之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9月24日
司法事務官高于晴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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