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3年度交訴字第1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3年交訴字第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交訴字第17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高漢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57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劉高漢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亦非高等法院管轄之第一審案件,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規定,本院合議庭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特此裁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9月24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邱奕智
法官陳偉達法官施伊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思妤中華民國113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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