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8年交易字第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交易字第36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2月25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高思大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洪正昌中華民國99年2月26日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8年交易字第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交易字第36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2月25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高思大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洪正昌中華民國99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