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6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二十五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八年度催字第七九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五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2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徐奇川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9年2月25日
書記官張巷玉┌─────────────────────────────────────────────────┐│支票附表:99年度除字第6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中日特種紙廠股份有│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98年6月20日│33,000元│CR0000000││││限公司陳濤聲│限公司埔里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