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聲字第7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司聲字第7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聲字第775號聲請人 高文麟 相對人 石碧月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國內、外公示送達。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對相對人設籍地址寄發通知股東領取公司賸餘財產之存證信函,郵務機構以招領逾期為由退回,爰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並提出存證信函、退回信封、掛號郵件收件回執及戶籍謄本等件為證。
三、經本院函請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一分局派員查訪,相對人僅設籍於戶籍址,惟目前居住於美國,並未居住於該址,約半年回來一次,每次居住二至四個月,有該分局民國106年6月26日北市警中正一分刑字第106307508000號函在卷可稽。復經本院依職權查調相對人之入出境資料,其自106年2月11日出境後迄未入境。是相對人之住居所已處於不明之狀態,從而,本件聲請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7月7日
民事第二庭司法事務官陳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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