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19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發還扣押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1954號聲請人即被告 陳冠廷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107年度訴字第342號),聲請發還扣押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陳冠廷(下稱聲請人)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107年度訴字第342號),曾經本院扣押其所有之安全帽,因該案業已判決確定,該物並未經諭知沒收,爰聲請准予發還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107年度訴字第342號案件審理中,該案尚未審結,未有聲請意旨所稱該案已判決確定且未諭知沒收該安全帽之情形,況觀諸卷附之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聲請人於民國10
7年3月19日遭扣押之物僅有行動電話1具,未有安全帽,此有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見偵字卷第87至91頁)存卷可考,是聲請人之安全帽是否有於本案中遭扣押,尚屬未明,故聲請人之聲請非有理由,應予駁回。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2月25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蔡羽玄
法官解怡蕙法官李佳靜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5日
書記官林珊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