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7年度再易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7年再易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再易字第3號聲請人甲○○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聲請人對於本院97年度再易字第2號、96年度再易字第3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所示。
二、本件聲請人係於民國97年9月4日收受本院97年度再易字第2號確定裁定,業經本院調取該案卷查閱屬實,聲請人於97年9月17日具狀聲請再審,有本件聲請狀上之本院收狀戳足憑,符合於30日內聲請再審之不變期間,合先敘明。
三、按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同法第501條第1項第4款之規定,應表明再審之理由。所謂表明再審理由,係指必須敘明確定裁定有何合於法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形而言,否則其聲請即屬不合法,且毋庸命其補正,即得逕行駁回之(最高法院60年台抗字第688號、64年台聲字第76號判例意旨參照)。又查聲請人聲請本件再審,雖一併聲請就本院97年度再易字第2號及96年度再易字第3號確定裁定為再審,惟本院97年度再易字第2號再審乃聲請人就本院96年度再易字第3號確定裁定之再審事件所為確定裁定,故須本院97年度再易字第2號裁定確有再審事由,始須審究本院96年度再易字第3號裁定有否再審事由,先此敘明。
四、查本件聲請人固對本院97年度再易字第2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惟經審視聲請人所具再審理由,通篇未就本院97年度再易字第2號確定裁定有何再審事由為具體指明,其復為本件再審之聲請,依據前揭法條規定,其程式顯不合法,且無庸命其補正,應逕裁定駁回其本件聲請。
五、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2月29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審判長法官楊麗秋
法官林楨森法官張軒豪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12月30日
書記官詹玉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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