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08年度橋補字第458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橋補字第458號
原   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昭陽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林鎮鴻 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
  下列事項,其中第一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281元,應繳
     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5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蔡宜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  日
               書 記 官 程淑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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