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94年度彰秩字第96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裁定 94年度彰秩字第96號
移送機關 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
被移送人 甲○○
乙○○
號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94
年11月28日彰警分偵社字第396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
下:
主文
甲○○、乙○○公然陳列經主管機關公告查禁之器械,各處罰鍰
新臺幣柒仟元。
扣案之鐵質警棍貳支、電氣式電擊棒壹拾支沒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甲○○、乙○○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
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十四日下午九時六分許。
(二)地點:在彰化縣彰化市○○路○段○○○號「家樂福賣場
」二樓之「上捷國際有限公司」展示場內。
(三)行為:於上揭時、地,基於共同實施違反本法行為之意思
聯絡,公然陳列經主管機關公告查禁之器械即電氣式電擊
棒、鐵質警棍。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訊時之自白。
(二)現場臨檢紀錄表、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一份、現
場照片四幀。
(三)扣案之電氣式電擊棒十支、鐵質警棍二支。
(四)經警當場查獲。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四十五條第二項、第十五條前段、第六
十三條第一項第八款、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2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陳連發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彰化縣○○鎮○○路○段○○○號)提起抗告狀(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葉春涼
附錄法條: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六十三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
鍰:
一無正當理由攜帶具有殺傷力之器械、化學製劑或其他危險物
品者。
二無正當理由鳴槍者。
三無正當理由,攜帶用於開啟或破壞門、窗、鎖或其他安全設
備之工具者。
四放置、投擲或發射有殺傷力之物品而有危害他人身體或財物
之虞者。
五散佈謠言,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者。
六蒙面偽裝或以其他方法驚嚇他人有危害安全之虞者。
七關於製造、運輸、販賣、貯存易燃、易爆或其他危險物品之
營業,未經主管機關許可;或其營業設備及方法,違反法令
規定者。
八製造、運輸、販賣、攜帶或公然陳列經主管機關公告查禁之
器械者。
前項第七款、第八款,其情節重大或再次違反者,處或併處停止
營業或勒令歇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