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94年度員補字第99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 林簡易庭 民事裁定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二十一萬元,應繳第
一審裁判費二千二百一十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
向本院(彰化縣○○鎮○○路○○號)如數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
不補正(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2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洪榮謙
本件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對本裁定所核定之訴訟標的金額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十日
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對所核定之訴訟費用不得抗告。
                 書記官邱柏滄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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