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 解 程 序 筆 錄
94年度員小調字第83號
聲 請 人 甲○○
送達代收人 陳永添
相 對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94年度員小調字第83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於中華民國94年12月22日下午3時20分在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
調解室調解爭議,出席人員如下:
法 官 蘇鳴東
書記官 陳雪芬
調解委員 劉鎮榮
點呼調解事件後,到場調解關係人如下:
聲請人 甲○○到
相對人 乙○○到
調解委員:勸諭兩造讓步。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下: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台幣(下同)壹萬伍仟元整。給付方
式:於民國94年12月26日前給付壹萬元,95年1月20日前給
付伍仟元。如一期不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三、聲請程序費用各自負擔。
上列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
名。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2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 林簡易庭
書記官 陳雪芬
法 官 蘇鳴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雪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