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5年度北簡字第5192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北簡字第51923號
上 訴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周靜儀 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北區辦事處
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3月30日本院第
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
10,905元,然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向本庭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台北簡易庭
               法 官 匡 偉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戴伯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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