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度司拍字第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司拍字第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拍字第45號聲請人 洪嘉全 相對人 洪振榕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洪振榕於民國103年3月21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約定清償期為103年6月21日,並以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為擔保,經登記在案。詎清償期屆至後,相對人未依約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抵押權移轉變更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本票影本等件為證。
三、本件聲請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如持本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請一併檢附相對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於民事執行處。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5年4月28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附表:土地105年度司拍字第45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所有權人│││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南投縣│草屯鎮│新御史││805│田│91.37│全部│洪振榕│├──┼───┼────┼────┼────┼────────┼─┼─────────┼──────┼──────┤│002│南投縣│草屯鎮│新御史││1136│田│293.67│全部│洪振榕│├──┼───┼────┼────┼────┼────────┼─┼─────────┼──────┼──────┤│003│南投縣│草屯鎮│新御史││1137│田│382.23│全部│洪振榕│├──┼───┼────┼────┼────┼────────┼─┼─────────┼──────┼──────┤│004│南投縣│草屯鎮│新御史││1138│田│682.79│全部│洪振榕│├──┼───┼────┼────┼────┼────────┼─┼─────────┼──────┼──────┤│005│南投縣│草屯鎮│新御史││1139│田│924.72│全部│洪振榕│├──┼───┼────┼────┼────┼────────┼─┼─────────┼──────┼──────┤│006│南投縣│草屯鎮│新御史││1148│田│3,533.72│全部│洪振榕│├──┼───┼────┼────┼────┼────────┼─┼─────────┼──────┼──────┤│007│南投縣│草屯鎮│新僑光││753│林│300.48│全部│洪振榕│└──┴───┴────┴────┴────┴────────┴─┴─────────┴──────┴──────┘┌────────────────────────────────────────────────────────────────┐│附表:建物105年度司拍字第45號│├──┬───┬───────┬───────┬───────┬────────────────┬───┬──────┬─────┤│編││││建築式樣主│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要建築材料│樓層面積│││所有權人│備考││││││││附屬建物│範圍││││號││││及房屋層數│合計│││││├──┼───┼───────┼───────┼───────┼────────┼───────┼───┼──────┼─────┤│001│470│登輝路24巷3之8│新御史段1148地│農舍、鋼骨造、│一層:127.84、二│平台:27.06│全部│洪振榕│││││號│號│2層│層:158.52,合計│││││││││││:28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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