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婚字第14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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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婚字第1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婚字第149號上訴人即原告甲○○(反訴被告)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離婚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四月二十四日本院九十八年度婚字第一四九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屬非財產權訴訟,應徵得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5月22日
家事法庭法官簡賢坤以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5月22日
書記官廖日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