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5年度建上易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5年建上易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價金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95年度建上易字第2號上訴人宗瑞有限公司
指定送達處所:台南市○○路○○○號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與大邦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承攬價金等事件,上訴人變更其應為送達之處所,而不向本院陳明,致其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4項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對上訴人應予公示送達。
中華民國95年11月15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蔡明宛法官黃國川法官曾錦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1月15日
書記官郭蘭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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