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單聲沒字第60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單聲沒字第6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智慧財產案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單聲沒字第605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蔣若軒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07年度調偵字第783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0年度聲沒字第4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仿冒「adidas」商標背包參個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蔣若軒所涉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7年度調偵字第78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案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而該案扣得之仿冒adidas商標背包3個,經鑑定確認為仿冒商標商品,此有貞觀法律事務所出具之鑑定報告書附卷可考,係屬侵害商標權之專科沒收之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亦為商標法第98條所明定。
三、經查,本件被告違反商標法一案,前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07年3月26日以107年度調偵字第78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1份在卷可按。扣案之背包3個,確屬仿冒「adidas」商標圖樣之商品,且均為被告所有,供其犯本件商標法第97條販賣及意圖販賣而陳列仿冒商標商品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承在卷,並有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註冊查詢結果、貞觀法律事務所106年9月27日鑑定報告書、旋轉拍賣手機購物平台列印資料、現場及扣案物品照片、自願受搜索同意書、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等在卷足證,故聲請人聲請就上開物品單獨宣告沒收,經核與前開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9月9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沈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湘文中華民國110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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