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3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374號原告 張洲幗 被告 陳添財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1,041,510元(以被告占用土地之面積及公告地價為準,計算式:149×6,990=1,041,510)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1,3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1月5日
民一庭法官林芮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核定部分得抗告,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1月5日
書記官葉昱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