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度司法字第1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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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司法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法字第15號聲請人 華淑芳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天主教中華聖母修女會醫療財團法人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天主教中華聖母修女會醫療財團法人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表。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經董事會第6屆第6次會議決議修訂捐助章程第6條,爰聲請准予變更章程等語。
三、經查,天主教中華聖母修女會醫療財團法人申請變更捐助章程第6條條文一案,業經衛生福利部許可,此有聲請人提出之衛生福利部104年10月19日衛部醫字第0000000000號函在卷存查,則本件變更章程之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4年11月5日
司法事務官林吟香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104年11月6日
書記官楊國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