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77號原告 賴俞廷
廖清福 被告 陳又綺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抵押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之擔保債權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債權額比例全部。抵押之土地,面積為553平方公尺,權利範圍為1分之1,公告現值均為4,200元/平方公尺等情,有系爭土地登記謄本在卷可考。是上開抵押物總值為2,322,6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後段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5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曾宏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5月27日
書記官蕭佩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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