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12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1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25號聲請人即被告甲○○
現於臺灣嘉義看守所羈押中上列被告因偽造貨幣案件,聲請人即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並無逃避審判之疑,且已認錯,因被告在服刑前,家中之事未能處理,難以安心,被告願以寶貴之生命為擔保,請予交保之機會云云。
二、查本件被告因偽造貨幣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被告自白行使偽造貨幣之行為,犯嫌重大,且經通緝到案,有逃亡之事實,有羈押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於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十六日執行羈押、九十六年二月八日裁定延長羈押在案。茲查被告有二前案於判決確定後,均經通緝後始到案執行,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按,且本案亦是通緝後始到案,足見其確有多次逃亡之事實,故其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其以處理家中事務為由,聲請具保,然被告上揭理由,均非本院審酌停止羈押之原因,是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2月16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仁智
法官黃義成法官鄭雅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2月16日
書記官李珈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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