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嘉簡字第27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恐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6年度嘉簡字第271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恐嚇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偵字第95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以加害生命、身體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零五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應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96年2月16日
嘉義簡易庭法官蔡廷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6年2月16日
書記官蕭琪男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0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