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2080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2080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20809號
債權人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債務人 趙美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玖萬伍仟陸佰肆拾柒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捌萬柒仟零貳拾參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9月1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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