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3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3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341號原告 劉明峯 被告 馬昌業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訴之聲明第1項之訴訟標的價額(應提出108、109年度房屋稅單及稅籍資料),並將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之房屋價額、租欠租金總額等金額全部加總後,作為系爭訴訟標的之價額並補繳裁判費,如未遵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4月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麗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4月1日
書記官郭春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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