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簡字第5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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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簡字第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0年度簡字第5號原告迦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代表人 李燕萍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新竹縣政府間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4月1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林南薰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4月1日
書記官陳麗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