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訴緝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訴緝字第13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朱武盛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4月1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馮俊郎
法官王榮賓法官王子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4月1日
書記官廖宜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