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度除字第140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140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除字第一四○○號
聲請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八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壹張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遭竊,前經聲請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三三一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催字第三三一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三十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八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盧怡秀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八日~B法院書記官王敏東~F0~T32┌─────────────────────────────────────────────────────────────┐│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帳號│票面金額│發票日│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國泰人壽保險股份│國泰世華銀行中│00一三八│壹萬壹仟肆佰叁拾│九十三年一月二十日│四0五八四││││有限公司乙○○│華分行││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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