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催字第9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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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催字第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催字第93號聲請人 張清江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確認本件聲請重辦4張支票是否有誤?(票據號碼0000000、0000000號支票前已撤回公示催告)中華民國107年1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沈珮純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