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度輔宣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輔宣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輔助宣告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輔宣字第11號抗告人即利害關係人 孫文智 相對人 孫文宗
孫吳月 上列抗告人因輔助宣告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1年4月12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抗告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分別規定甚明。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年4月26日裁定命其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1年5月2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抗告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紙附卷可稽,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5月15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中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5月15日
書記官陳慶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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