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家訴字第3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家訴字第3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回復繼承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家訴字第365號上訴人即原告 黃陳富美
陳貴英 陳貴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李秀玲 等間因本院一00年度家訴字第三六五號請求辦理繼承登記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用。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陸佰貳拾陸萬柒仟肆佰伍拾玖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玖萬肆仟陸佰零玖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5月8日
家事法庭法官簡賢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5月8日
書記官賴淵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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