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1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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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訴字第11號上訴人 林劍堂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蘇光龍 、 董文煥 、 林寶美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年4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523,29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2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前開第二審裁判費,逾期不為補正,即以上訴不合程式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5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雯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5月15日
書記官楊建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