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附民字第66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附民字第6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9年度附民字第669號原告 高子翔 被告 吳境修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109年度易字第80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查原告於本院109年度易字第800號被告被訴侵占案件審理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1月20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游紅桃
法官施育傑法官蘇品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崇容中華民國109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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