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9年度雄簡字第2068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9年度雄簡字第2068號給付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9
年10月19日上午10時2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11月2日下午
5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周泰德
  書 記 官 林國龍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 林坤盛 之遺產範圍內,給付原告新臺幣壹
拾柒萬柒仟零玖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柒萬肆仟貳佰伍拾肆
元自民國九十九年三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捌佰捌拾元由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林坤盛之
遺產範圍內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訴外人即被繼承人林坤盛於民國92年2月25日與原
告訂立小額循環貸款契約,約定以現金卡為工具循環使用。
詎訴外人即被繼承人林坤盛嗣後未依約繳款,尚積欠其如主
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未給付,而林坤盛於99年2月27日死亡
,被告為林坤盛之繼承人,且未於法定期間內聲明拋棄繼承
,依法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林坤盛之遺產範圍內,就該債務負
清償之責,爰提起本訴,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等情,業據其提出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
約、交易記錄一覽表、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及臺灣高雄地
方法院家事庭99年7月6日雄院高99團字第2387號函為證,
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經調
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
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
中華民國99年11月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林國龍
法官周泰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國龍
中華民國99年11月2日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1,880元
合計1,8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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