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73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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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7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1733號原告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訴訟代理人 黃朝新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聲請本院核發108年度司促字第18632號支付命令,敦促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358,950元及其利息;因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就本院上開支付命令聲明異議,是原告所為核發支付命令之聲請,依法視為起訴,而原告僅於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時繳納500元。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358,9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464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50
0元,原告應再補繳13,96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李杭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日
書記官方秀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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