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3年度易字第5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3年易字第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贓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易字第五九號
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甲○○共同選任辯護人蔡碧仲律師
涂愛紳 律師右列被告因贓物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乙○○、被告甲○○因贓物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十二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夏金郎
法官陳俞婷法官盧鳳田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十二日
書記官林秀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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