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消債更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消債更字第13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賴保任 代理人 簡銘 昱律師(法律扶助)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及陳明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及陳述之事項: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2,150元,即按債權人及聲請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計算式:(4+1)×43×10=2,150元。並指定倘預納費用須退費時,退費之帳戶(限聲請人個人帳戶,並提供存摺封面影本)。
二、聲請人自民國105年1月10日起至107年1月9日止之各項收入相關證明文件(含本俸、佣金、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各類政府補助金、分居或離婚贍養費、受子女扶養所受領之生活費或其他收入款項等「個人」所有收入款項。並提出最近3個月(即106年11月至107年1月)之每月薪資明細表或完整之薪資轉帳存摺影本;如有其他兼職收入,亦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薪資單、薪資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等;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應提出薪資袋及僱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僱主聯絡電話等,切勿省略、遺漏記載(應詳列來源製成清楚之表冊,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代替)。
三、提出聲請人本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摺及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完整清晰之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及所有保險單(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敘明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每期保費金額、有無曾以保單向保險公司借款,以及若終止該等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各為若干?暨提出繳交保費單據及保險契約影本。
四、說明聲請人最近5年內有無從事國內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如有,請提出其目前往來證券商之交易明細查詢表,證券存摺封面、內頁影本及投資股票往來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及相關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五、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2年內有無財產變動狀況?亦即就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存款、股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所有財產之有償、無償(原始或繼受)取得、移轉予他人、變更或設定負擔等事實或法律行為致生得、喪、變更權利之情形,應據實向法院陳報。
六、陳報聲請人之父「賴○○」、聲請人之母「賴張○○」所有土地及建物之登記謄本。
七、聲請人應說明目前居住地之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0號之2房屋是否為聲請人之父「賴○○」、聲請人之母「賴張○○」所共有?
八、聲請人固業已提出「財產及收支狀況說明書」,惟仍應補正下列說明事項:
㈠膳食費每日250元:請說明每日每餐之消費金額,並說明計算方式。
㈡交通費每月1,500元:應分別就機車加油、機車維修、公共
運輸之費用列出,並提供其費用之計算方式,並檢附相關單據及聲請人之行車執照影本。
㈢勞健保費每月2,534元:應提出最近4至6個月以上之單據。
㈣日用品及年固定支出每月5,000元:應說明個別細項、費用之計算方式,並提供單據。
㈤手機費每月999元:應說明高額手機費之必要性。
九、就聲請人之父「賴○○」、聲請人之母「賴張○○」扶養費支出每月各3,500元,、聲請人之子「賴○○」扶養費支出每月15,000元,應具體此部分每月支出之估算方式、支出種類、金額及說明扶養費各細項支出之必要性,並至少提出聲請更生前半年(即106年8至107年1月)每月支扶養費之相關證明文件(如匯款證明、領款證明等,並不以此為限)。並應陳報「賴○○」、「賴張○○」、「賴○○」有無領取社福補助津貼,如低收入戶津貼、身障補助等政府補助?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可請領之金額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存摺內頁等據實向法院陳報。及說明有無其他扶養義務人?分擔比例?聲請人及其他扶養義務人每人每月支出金額各為何(應提出聲請更生前最近半年之支出金額)?及應說明「賴○○」、「賴張○○」「賴○○」目前與何人同住?
十、聲請人陳報本院106年度司執字第100842號執行命令,應說明上開強制執行案件進行之進度為何、自何時開始扣薪,及迄今已遭扣薪之期數、總金額為何,請具體詳述,並提出相關扣薪等資料。
中華民國107年2月5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楊千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2月7日
書記官謝冠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