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6年度中簡字第2786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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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中簡字第2786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訴訟代理人 白旭然
複代理人 楊毓珍
被 告 黃瑧心 即 黃恩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0月30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02,427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
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
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緣訴外人 曾音茵 前於100年8月18日,邀被告黃瑧
心即黃恩惠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約定就學貸款額度新臺幣
(下同)80萬元,經撥款金額為437,520元,約定應於所申
貸之該階段學業完成或最後教育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伍或休、
退學後滿一年之次日起,按月攤還本息,倘未依約履行,即
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並約定借款人應負擔利
率為1年期定期郵儲金加0.55浮動計息即借款利率為1.15%,
又借款利率並自轉入催收款項時,自轉催收款日起改按借款
利率加年息1%即2.15%固定計算,除按上項利率計付逾期利
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應付息日
起,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約定借款利率10%,逾期
6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20%加計違約金。詎本件應還款
日為106年3月1日,而債務人曾音茵該日起即未再依約清償
,迄今尚積欠本金402,427元及附表之利息、違約金未清償
,而被告黃瑧心即黃恩惠係連帶保證人,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故依據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
。並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二、被告黃瑧心即黃恩惠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以書狀
為任何聲明及陳述。
三、法院之判斷
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放款借據、申請撥
款通知書7份、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就學貸款利率查詢單
、戶籍謄本、就學貸款歷次明細批次查詢等件為證,被告於
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
出任何準備書狀爭執,本院審酌原告提出之證據,堪信原告
主張之事實為真正。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
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
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
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本件訴訟費用
應由被告負擔。
中華民國106年11月6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黃家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
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6年11月6日
書記官王志伃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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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本金│利息計算期間│利息週│違約金計算期│違約金計算方式│
│(新臺幣)│(民國)│年利率│間(民國)││
├─────┼──────┼───┼──────┼───────┤
│402,427│自106年2月1│2.15│自106年3月2│逾期在6個月以│
││日起至清償│%│日起至清償日│內者,依年息0.│
││日止││止│215%,超過6個│
│││││月者,按年息0.│
│││││43%計算之違約│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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