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80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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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8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805號原告 盧諭廷 被告 紀倍宗
紀昱廷 沈月卿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60萬元(即原告主張分配表剔除被告債權後,原告可得分配之數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6,6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9年7月22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黃悅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7月22日
書記官黃琬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