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附民字第6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附民字第601號原告 周衍萱 被告 楊承憲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09年度易字第72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楊承憲因涉犯詐欺取財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後,原告周衍萱據以對被告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並聲請倘被告諭知無罪或不受理判決,請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審理等語,有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可稽,揆諸前開規定,本案刑事訴訟部分雖經本院判決無罪,然原告既已為前開聲請,本院仍應將附帶民事訴訟部分移送民事庭,爰裁定如主文。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月20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陳彥宏
法官黃瀞儀法官陳秀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月20日
書記官詹禾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