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20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20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2038號原告環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歐正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勖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99,88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9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美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9月22日
書記官黃善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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