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0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0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賠償犯罪被害補償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018號原告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法定代理人 王文德
一、原告因請求賠償犯罪被害補償金,曾聲請對被告 陳柔竹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玖拾伍萬玖仟壹佰貳拾柒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萬零肆佰陸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玖仟玖佰陸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12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明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2月9日
書記官劉亭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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